米脂“4·27”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米脂“4·27”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8-07-11 浏览次数:1002

【发布日期】 2018.07.11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关键词语】 刑事犯罪,故意杀人,执行死刑


法制网7月10日 今天9时,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泽伟故意杀人一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法院依法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赵泽伟进行辩护。法院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在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报复泄愤恶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赵泽伟先后在网上购买刀具五把,预谋作案。因未找寻到同学,赵泽伟将报复目标转为米脂三中在读学生。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泽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把刀具,行至米脂县北门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学生放学。18时14分,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后涌入北门洞东侧的城隍庙巷,被告人赵泽伟掏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迎面冲入学生人流中,自西向东对途经的学生进行疯狂捅刺,致豆某某等9人死亡;姬某某等4人重伤;姜某某等7人轻伤;刘某在避险中致右足骨折为轻微伤。赵泽伟被闻讯赶来的三中教师、保安、学生制服,并移交出警公安人员。


经过3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法庭休庭后,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经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法庭恢复开庭后当庭予以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犯罪目标明确,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泽伟当庭表示上诉。


被害人家属、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以及其他群众等近百人参加了旁听。


(记者 卢伟)